随着信息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的提升日益走进公众,大数据的应用愈来愈普遍,并对司法实践和侦查办案产生了特别大的影响。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进一步探索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面对现在的新形势,我们检察机关迫切地需要加强对大数据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研究,以更好地适应新常态,抓好主动权,把握新规律,提升承办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通俗地讲,大数据是基于网络而产生的电子信息,凡是能够在网络终端留下电子痕迹的信息资料,都属于大数据范畴。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英文名 big data, mega data)是个新潮词汇,它是指高速涌现的大量、多样化数据,其特性可以概括为 3V:大量( Voiume)、高速(veiocity) 和多样化(Variety)。
大数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QQ、微信、微博、游戏、购物、电子邮件、银行和股票期货操作平台等应用软件上传,以及“黑客”能够远程控制的信息资料。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大数据的检测、分析、 研究、预警,并且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层面。如今,大数据已成为一种资本,全球各大技术领域都基于大数据进行持续分析和决策。
大数据基本特点是:一是大量。大数据的“大”首先体现在数据量上,通常高达十TB甚至数百PB。当今时代,信息、网络、通讯深层次地融合,无处不在,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商业、医疗、交通等所有的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现在,很多人手上有手机,家中有电脑,办公室有局域网,信息已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工具,在办公、通讯、娱乐、购物、游戏、聊天等环节,每时每刻都会产生信息资料,而被网络终端记录下来,由此产生海量的数据;二是多样。网络终端留下的信息资料多种多样,如电子邮件、个人空间等,均是以电子文档,视频、图片等不同格式存在的复杂、多样、数字化信息;三是实时。大数据生成是一个可实时捕捉、探索、监控的动态信息流,可根据不一样的需求进行分析处理,海量的数据更能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和侦查办案提供重要参考;四是开放。互联网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只要有网络终端,人人皆可登陆,从中搜集、捕捉利用数据信息。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部分单位,系统内网相对封闭,但随着各级机关推进政务检务公开,很多信息利用互联网上传,难免有一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为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
大数据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影响是既有机遇更有挑战,作者觉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办案变数。现如今大数据时代,司法透明度慢慢的升高,势必为查办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实际办理案件中,要求办案人员一定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方式方法,从传统人力型向综合运用情报信息、科学技术手段转变,因大数据具有开放性,既可以为我所用,也可以为对方所用,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案件当事人一旦有所察觉,则会利用网络站点平台,了解办案的技巧、策略和技术方法,并作出应对,甚至成为反侦查能手,所以在新形势下,办案人员应认真研究侦查活动的规律,利用其反侦查活动收集再生证据,变被动为主动,打好主动仗。
(二)拓宽案源渠道。公众利用互联网终端在网络站点平台会产生海量信息,实时记录了他们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通过大数据实时监测分析研判,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公众的呼声和诉求,从中发现信息,捕捉来源线索。对来源线索可以在不接触嫌疑人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搜索其日常活动、生活轨迹、家庭财产、收支状况、人际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概率,及时进行案件评估,确定案件线索的可查性,为前期初查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提供信息支持。很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应用软件,如微信、微博、QQ、导航、淘宝、音乐、天气等,都有GPS定位功能,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大家可以充分的利用其定位功能,分析研究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动向,从中发现信息,同时,能够最终靠对嫌疑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活动轨迹,判断其日常生活的行为轨迹,发现再生证据,为案件突破提供技术支撑。
(四)评测办案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了解司法执法满意度、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人员的司法作风,以便于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我们大家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利用网络站点平台,全方面了解民情民意,听取每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办案效果作出分析判断改进工作。
(一)拓宽数据收集渠道。运用大数据提升技术水平,掌握一定量级的数据是基础也是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根据自身的需求与各部门加强联系,完善数据收集体系,建立快速协作查询机制,根据授权,可以在检察专网查询信息,对网络上的各类信息,应随时监控,利用输入关键词搜索等技术方法,分门别类进行搜索收集,不断扩容数据量,同时,在收集数据过程中应强化案件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避免“打草惊蛇”,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二)强化信息资源意识。大数据是一种有价值、能利用、低成本的资源,办案人员要强化信息资源意识,不断的提高收集数据、捕捉信息、分析判断的能力,通过网上搜索依法征集远程控制等手段收集数据,通过一系列分析,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服务办案。应调整充实高素质的数据分析专业人才队伍,研发大数据收集分析的专业软件。
(三)研究网络虚拟平台犯罪新规律。大数据时代各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更加智能,随信息技术持续不断的发展,利用网上支付、微信、红包、余额宝、物联网交易等网络虚拟平台实施的犯罪已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对我们检察机关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了新的挑战,办案人需要认真学习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各种犯罪规律,准确应对,做到超前预判,抓住主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建立信息引导机制。大数据时代的办案工作应遵循信息传播规律和时代特点,在捕捉案源、线索评估、案件初查、收集证据、评测效果等环节上下功夫。要强化“大数据是无形的资源”意识,重视对大数据的捕捉、分析、甄别,去伪存真,科学运用,不能孤立对待大数据,要重视证据的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五)利用网络站点平台把握舆论主动权。办案人员要善于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虚拟平台,主动与网民互动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并充分调动网民参与查办各项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
大数据的运用对我们检察系统办案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力度,逐渐完备大数据平台建设,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为检察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检察大数据的安全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促进检察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和应用,为我们检察工作智能化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以此来实现对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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